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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南发改[2012]532号文件第二条“规范装修管理服务收费”规定,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应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装修管理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高层不超过2.5元/平方米,多层不超过2元/平方米。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按建筑面积不超过2.5元/平方米收取。除约定收取上述两项费用外,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装修时,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另行承担。